|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明区分局征用土地公告 [2007]第0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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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5-08 15:34 文章来源:南明区国土资源局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其它 |
2006年12月31日, 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45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》第25条之规定,以黔府用地函(2006)385号文《关于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使用土地的批复》批准将南明区云关乡木头村的集体土地11.5739公顷、龙洞堡农畜场国有土地11.7447公顷土地作为“老干妈”食品工业生产基地用地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建设用地项目名称:
贵阳市“老干妈”食品工业生产基地
二、被征地所涉及的乡、村及征地面积:
云关乡木头村、龙洞堡农畜场,被征地总面积23.3186公顷.
三、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、筑府通[2002]52号文《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》的规定执行。
四、被征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补偿安置,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有关法规规定据实补偿。
五、自公告之日起,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被征地范围内抢种的农作物、树木或抢建的设施,一律不予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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